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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社会助学机构(江苏自学考试助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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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自学考试社会救助机构登记的通知

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考试院、招生中心)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救助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推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近日,国家考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未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社会救助组织登记制度)往年)在我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登记对象

社会救助组织注册对象为非学历性民办教育机构,由考官自主管理(含校外点),社会考试专业(全日制、非全日制)。

2. 注册流程

自营助学点(含校外点)和“专科转学”对接机构的申请材料由考试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考试学校提交材料后,应注明匹配院校名称和校外点名称。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材料由市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市考试办公室收集材料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名申请人资格、办学场地、管理团队和社会救助组织教职工进行评估,详细了解学校情况。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申请登记的社会救助组织,应当进行现场调查。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门户网站(WWW.jseea.CN)上公布批准注册的社会救助组织。未经登记的社会救助组织不得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救助活动。

3. 注册信息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救助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可在《自学考试社会救助机构政策法规》栏目下载。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学考”栏目;

江苏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通知(二)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

(三)学校地址证明或协议;

(四)首次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附送公司简介;

5、举办全日制自修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法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学生会公章。

四材料提交要求

各社会救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说明填写登记表(附件),并保证救助机构名称与学校执照、公章一致。主考学校报名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考试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材料,经市考试办公室批准、签字、盖章后报省教育考试机构。

材料提交截止日期:每年3月10日前。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部;邮政编码:0024。

联系人:吉利、余辉,联系电话:025-83235885025-83235875。

省教育考试局办公室

往年12月19日